关于国家标准报批中要求补报评价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重新启动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和计划立项工作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4]78号)要求, 国家标准和计划项目清理期间报批的国家标准应首先完成对计划项目的专家评价和技术委员会评价工作, 提供该计划项目的专家评价表和TC评价结论表;国家标准修订项目的报批应同时报送被修订国家标准的评价材料。 经查,你单位报送的国家标准报批材料(见附件)中未包含上述评价材料。 请你单位于2005年1月15日之前将有关评价材料(可以是复印件)补报至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 过期不补齐的,标准报批材料退回原申报单位。 国家标准技术审查部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4号 联系电话:010-58811490 联系人:房家娟 附件:未附加评价材料的国家标准报批项目    补充文件: 未附加评价材料的国家标准报批项目.xls